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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作为电动驱动车辆和核心部件,在单独出口或配套整车出口欧洲经济区对应的市场,必须通过E-MARK认证(ECE法规或E-MARK认证)。
动力电池作为电动驱动车辆和核心部件,在单独出口或配套整车出口欧洲经济区对应的市场,必须通过E-MARK认证(ECE法规或E-MARK认证)。
主要测试项目
序列 | Test Items | 测试项目 |
1 | Vibration Test | 振动测试 |
2 | Thermal shock and cycling test | 热冲击和循环测试 |
3 | Mechanical Drop Test for removable REESS | 机械跌落 |
4 | Mechanical shock | 机械冲击 |
5 | Fire resistance | 防火性能 |
6 | External short circuit protection | 外部短路保护 |
7 | Overcharge protection | 过充保护 |
8 | Over-discharge Protection | 过放保护 |
9 | Over-temperature Protection | 过热保护 |
资料准备:
1. 制造商、组装工厂营业执照及ISO 9001或IATF 16949证书
2. 产品规格书及失效清单
2.1电芯类型(包含电芯材质、物理尺寸、电芯容量)
2.2.REESS 电池包图解(结构、连接方式、电芯数量、外壳材质尺寸、重量)
2.3电气参数说明(正常电压、工作电压、额定容量、最大电流)
2.4 电气控制
3. 电池包于整车中的安装图解说明
4. 热管理类型
标志
图中粘贴在REESS上的认证标志表明REESS类型(“ES”)已根据第136号法规在荷兰(E 4)批准相关文件,以及认证号为002492。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表示根据第136号法规的要求以其原始形式授予认证。
样品需求:
4-6个电池组+提供辅助测试工具,监控得到里面电芯的温度,电压,SOC电量等
认证周期:4-6周
测试:4周
认证:2-4周
证书样本
E24 | E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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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00&R136简要介绍
1. ECE R100
关于电力传动车辆之特定要求的批准与统一规定
第二部分:对于装配一个以上电力驱动系统,且非永久连接式之M和N类道路车辆的可充电电能存储系统(REESS)的安全要求
Part II适用范围
类别M和N的道路车辆的最大电力传动速度超过25 km/h, 且车辆配备一个或多个由电力驱动马达并且非永久链接至充电系统。
本法规不包括公路车辆碰撞后的安全要求。
2.ECE R136
关于L类电力传动车辆之特定要求的批准与统一规定
第二部分:对于装配一个以上电力驱动系统,最大速度超过6 km / h且非永久连接式之L类道路车辆的可充电电能存储系统(REESS)的安全要求
Part II适用范围
类别L的道路车辆的最大电力传动速度超过6 km / h, 且车辆配备一个或多个由电力驱动马达并且非永久链接至充电系统。
本法规的第二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目的之REESS设备:
为发电机 和/或 照明 和/或 其他车辆辅助设备提供动力系统。
依照 ECE Consolidated Resolu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Vehicles (R.E.3), 附件 7 将机动车辆分类为:
L类 :少于 4轮机动车辆。
M 类:至少有 4 个轮子,且主要目的为载运乘客之动力驱动车辆。
N 类:至少有 4 个轮子,且主要目的为载运货物之动力驱动车辆。
O 类:拖车(包括半拖車)。
“大型车辆” 是指 M2~M3 , N2~N3 及 O2~O4 类车辆.
“小型车辆” 是指 M1, N1 及 O1 类车辆.
“机车” 是指 L1 及 L3 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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