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指令(EU) 2023/1464对(EC) No 1907/2006 附录XVII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甲醛管控限制,新增条款在欧盟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条款要求具体如下:
条款及物质名称 | 限制要求 |
77. 甲醛及甲醛释放物质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 | 1. 2026年8月6日后,在按照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下测试,这些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以下限值,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a) 家具和木制品:0.062 mg/m3; (b) 除家具和木制品以外的物品: 0.08 mg/m3。 第一条不适用于: (a) 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仅天然存在于生产该物品的材料中的物品; (b) 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供户外使用的物品; (c) 专门用于建筑物外壳和防潮层之外且不会向室内空气释放甲醛的建筑物品; (d)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它们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e) 已适用于第72条规定的限值范围内的物品; (f)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U) 528/2012 范围内的生物杀菌产品的物品; (g) 法规 (EU) 2017/745范围内的设备; (h) 法规 (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i) 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旨在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j) 二手物品。 2. 2027年8月6日后,在按照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下测试,道路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则不得投放市场。 第二条不适用于: (a)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导致公众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接触到; (b) 二手车。 |
新增附录14:
1. 第77项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
(a) 试验箱内温度应为(23±0.5)℃;
(b) 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
(c) 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 m2/m3。该负载系数适用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该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的,则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 试验箱内空气交换率应为 (1±0.05) h-1;
(e) 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来测量试验箱中的甲醛浓度;
(f) 应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试样取样;
(g) 在整个试验期间,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 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来确定稳态浓度;
(h) 测试时间应足够长,以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应超过28天;
(i) 在试验箱内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值。
如果使用上述规定的参考条件的测试方法的数据无法获得或不适用于测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释放量,则可以使用使用非参考条件的测试方法获得的数据,只要所使用的测试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存在科学有效的相关性。
2. 第77项第2段第1项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定
对于道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按照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第2段第1项所述限值。
甲醛是一种产量大、用途广泛的化学品。甲醛的主要用途是在人造板的制造中,作为木材颗粒的粘结剂。甲醛也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如木质产品,家具、橱柜及地板材料等,壁纸,泡沫,汽车和飞机零件,纺织和皮革产品。
AGC 提醒:此次修订指令对REACH 法规附件XVII增加的甲醛管控,适用产品范围较广,将对许多行业都将产生影响,企业要及时关注法规动态,作好应对,采用环保材料,降低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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