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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Bio Innovation Service在其官网公布了欧盟RoHS指令豁免Pack 23的最终评估报告,报告给出RoHS附件III中的4(f), 8(b), 8(b)-I, 9 , 9(a)-II, 13(a), 13(b), 13(b)- I,13(b)-II, 13(b) -III, 15, 15 (a)十二项豁免条款是否延期的相关建议。其中8(b)-I是关于电气连接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的豁免条款,该条款在电子电器产品中应用比较广泛,评估报告建议撤销此条款并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欧盟委员会将参考此评估报告作出延期与否的最终决定,并将在其官方公报OJ上公布,作出正式决定。评估报告中相关豁免条款建议延期内容如下:
Annex III豁免条款 | 当前豁免内容 | 建议 | 有效期和范围 |
4(f) | 附件III未提及的特殊用途的放电灯中的汞 | 委员会根据先前的豁免延期申请已经对RoHS指令附件III第4(f)(I至IV)条进行了更新,因此该延期申请被驳回 | / |
8(b) | 电气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 | 更新豁免条款8(b)(II)限制范围: 电气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 —断路器, —热传感控制 —热电机保护器(不包括密封热电机保护器)—交流开关 —直流开关 | 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计算机断层扫描(CT)医疗设备旋转部件中的断路器(第8类设备中体外诊断医疗设备除外); —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便携式紧急除颤器(第8类设备中体外诊断医疗设备除外),并在2015年1月1日前首次发布符合性声明(DOC); —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其他第8类和第9类(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设备 |
将“固定”触点作为新的豁免条款8(c),并规定范围: 豁免8(b)(II)未涵盖的电气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不包括: —用于医用肺部呼吸机的二氧化碳传感器的红外发射器的电阻性油墨 —在高温下检测低浓度氧气的传感器中,通过金线连接到电传感和信号处理电路的电极涂层的含金浆料 | 从[委员会决定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之日+18个月+1天]起,适用于第8和第9类 有效期至2025年7月21日,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9类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控制设备 | ||
8(b)-I | 电接触材料中的镉及其化合物用于: —断路器 —热传感控制 —热马达保护器(不包括密封式热马达保护器); —交流开关额定功率: —6A及以上在250V交流电及以上;或 —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电及以上; —额定电压为20A及以上的直流开关,额定电压为18V及以上的直流开关;和 —在电压电源频率≥200 Hz下使用的开关 | 对断路器、热传感控制装置和热电机保护器,更新为以下措辞: 电气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 | / |
—断路器 —热传感控制 —热电机保护器(不包括密封式热电机保护器) |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第1-7,10和11类设备 | ||
— 交流开关额定在: — 6A及以上在250V交流电及以上;或 — 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电及以上; — 直流开关额定在20A及以上在18V及以上; 以及 —电压电源频率≥200 Hz使用的开关 | 有效期截止至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之日+12个月 | ||
对现行8(b)(I)豁免范围内的其他开关,更新条款8(b)(III): 电气触点中的镉及镉化合物 —交流开关额定在: — 10A及以上在250V交流电及以上;或 —15A及以上在125V交流电及以上; — 直流开关额定在25A及以上在18V及以上 | 有效期至1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第1-7,10和11类设备 | ||
9 | 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其在冷却液中不超过0.75%(重量百分比) | 如果委员会认为替代品的负面影响可能超过其益处,则作为单独的第9(a)(III)条条款给予豁免: 在用于空间和水加热的气体吸收式热泵的碳钢密封回路的工作液中,作为防腐蚀剂的六价铬最高为0.7%(按重量计算)。 |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适用于第1类气体吸收式热泵 |
9(a)-II | 恒定运行条件下平均使用功率输入≥75W的吸收式冰箱,用作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剂的六价铬重量比不超过0.75% | 沿用现有措辞 | 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适用于1-7和10类 |
13(a) | 光学仪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铅 | 更新豁免条款措辞: 用于光学应用的玻璃中的铅,不包括属于本附件第13(b)、13(b)(I)、13(b)(II)、13(b)(III)和13(b)(IV)点的应用 | 有效期至: —2025年7月21日,适用于第1、2、5和10类设备。 —2026年7月21日,适用于第3、4、6、7、8、9和11类设备。 —2028年7月21日,适用于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第9类工业监控制设备。 |
13(b) | 在光学玻璃和滤光玻璃中的铅或镉 | 更新反射标准片豁免限制范围,新增豁免条款13(b)(IV): 用于反射标准片的釉料中的镉 | 有效期至2026年7月21日,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9类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控制设备 |
更新滤光玻璃的豁免限制范围,新增豁免条款13(b)(V): 用于红外气体分析和中远红外光谱学的红外干扰滤光片中的铅化合物涂 | 有效期至2028年7月21日,适用于第9类工业监控制设备 | ||
13(b)- I | 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 | 沿用现有的措辞: 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 | 有效期至: —2025年7月21日,适用于第1和4类。 —2026年7月21日,适用于第2、3、5、6、7、10和11类。 —2028年7月21日,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9类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控制设备 |
13(b)-II | 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本附件第39点中的设备 | 沿用现有的措辞: 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本附件第39点中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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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II) | 反射标准片光滑面中的铅和镉 | 不更新,引入新的条款13(b)(IV),限制范围: 用于反射标准片的釉料中的镉 | 有效期至2028年7月21日,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9类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控制设备 |
15 | 在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用于完成半导体芯片和载体之间可行的电气连接的焊料中的铅 | 由于缺乏RoHS指令原文第5(1)(a)条所要求的证据,评估报告未提出更新建议 | / |
15a | 用于在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完成半导体芯片和载体之间可行的电气连接的焊料中的铅,至少适用下列条件之一: -90纳米或以上的半导体技术节点; -所有半导体技术节点中的 300 mm2及以上的单个模具; -堆叠模组,模组尺寸为300 mm2或以上,或硅夹具尺寸为300 mm2或以上。 | 由于缺乏RoHS指令原文第5(1)(a)条所要求的证据,评估报告未提出更新建议 | / |
原文链接:https://rohs.biois.eu/RoHS_Pack-23_Report_Final_20221220.pdf
AGC提醒:欧盟RoHS豁免条款及豁免时间会不断更新,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关注RoHS豁免条款的更新进展,确保产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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